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六条有效管理责任人可以聘请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安排物业服务工作人员担任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补贴等方式,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