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计划。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