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等设施的布局和用地。相关设施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