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地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指标。
需要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建设工程,其设计方案、施工图应当体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内容。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站点、垃圾厢房等设施。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