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