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备案和管理、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用地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城建目标管理,督查、推进停车场建设等工作;
(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工作;
(五)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制定等工作;
(六)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停车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停车场信息化建设和改造,统一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