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通过设置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以及使用其他物品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上不按照停车种类、停放方向、停放时段停放,或者停放时车身超出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