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住宅区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负有消防监管职能的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侵占住宅区其他通道停放车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投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