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经营、车辆停放、环境卫生、设施和设备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的;

(二)标志、标线不清晰、不醒目、不规范,设施、设备运行不正常的;

(三)工作人员未佩戴统一标志上岗的;

(四)未将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