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区(点)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所属车辆的停放管理,制定巡查制度和违规停放车辆清理制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鼓励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单位通过服务协议,约束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