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五章 非机动车停放区(点)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沿街单位、商铺对在其市容环卫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可以予以劝阻,引导车辆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区(点)。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