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二)擅自通过设置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以及使用其他物品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三)在道路停车泊位不按照停车种类、停放方向、停放时段停放,停放时车身超出停车泊位;(四)在道路停车泊位设施、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五)损坏道路停车泊位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