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
(四)将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示道路停车泊位名称、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项,收费道路停车泊位还应当明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信息,提供合法票据,采用电子计费的,在显著位置明示使用说明;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