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住宅区、商业集中区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且具备节假日、夜间等停车条件的周边道路,设置时段性机动车停放区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机动车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设置时段性机动车停放区域和机动车临停快走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公示停放时段、停放范围、违法停放处理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