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十日前,将施划地点、停车时段、停车种类以及其他规定事项向社会公告,并在该路段以显著标志公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并在该路段以显著标志公示。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