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点)。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供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人员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非机动车停放区(点),是指在公共场所依法设置、供社会公众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