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供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人员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非机动车停放区(点),是指在公共场所依法设置、供社会公众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