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区域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放站场的建设和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