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编制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依法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

编制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