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编制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依法施划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编制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