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制度,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禁止在住宅区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妨碍消防车通行,禁止侵占住宅区其他通道停放车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