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专用停车场在法定节假日可以向社会免费开放。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参照本条例关于公共停车场的规定进行管理。

鼓励住宅区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住宅区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错时开放。收取费用的,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