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应当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或者免费,鼓励车辆快停快走。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给予车辆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