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听从工作人员引导,规范有序停车;(二)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三)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四)非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五)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停车位;(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