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住宅区内增设停车泊位的,按照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执行。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给予施划指导。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住宅区内增设停车泊位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布。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