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住宅区建筑物之间业主共有开放式场地施划停车泊位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给予施划指导。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