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根据停车场供需情况,鼓励依法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区域。

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土地资源紧张的区域,鼓励依法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利用符合条件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公交场站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