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共、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配建停车场用途。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