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配建停车场用途。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