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共、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制定本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每三年评估一次,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调整。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