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制定本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每三年评估一次,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调整。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