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共、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停车需求相适应,包括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其引导政策、停车场布局以及医院、学校、老旧住宅区、扬州古城区等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停车综合改善方案等内容。在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点)、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