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主管机关,对防洪工程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沿江各县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技术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管理,开展水下地形观测,监测河势变化趋势,采取防范措施排除险情,维护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