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市、沿江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并保证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经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