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的义务。

对管理和保护防洪工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