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的义务。对管理和保护防洪工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