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与防洪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检查、防洪抢险、水上搜寻救助等无关的车辆擅自上堤行驶、停放的,由市、沿江各县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上堤车辆离开堤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