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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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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