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沿江各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