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政府投资的防洪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等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单位自建的防洪工程,应当按照长江防洪标准和工程管理要求自行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