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堤顶是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和防洪抢险的专用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与防洪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检查、防洪抢险、水上搜寻救助等无关的车辆不得擅自上堤行驶、停放。堤顶需要向社会开放作为道路的,应当符合防洪工程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等要求,并由沿江各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通行方案,明确通行路段和通行要求等事项,向社会公示后依法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