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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有效
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害防洪工程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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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