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防洪工程管理机构使用。其中,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可以继续由原单位或者个人合法使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从事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使用,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并符合行洪、输水等要求。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