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沿江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埋设标志界石,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