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每年五月为本市劳动教育月,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应当积极开展劳动教育活动。

学校每学年设立劳动周,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实践。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