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家庭应当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养成吃苦耐劳、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树立崇尚劳动的良好家风。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自觉学习劳动教育相关知识,掌握科学的劳动教育方法,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教育的义务,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配合开展劳动教育。

劳动教育应当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融入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制度体系。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