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开展劳动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全社会积极开展劳动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劳动教育宣传专栏等方式,弘扬劳动精神,普及劳动知识,宣传劳动教育先进事迹,推广劳动教育典型经验。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