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保障劳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学校劳动教育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