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要推动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管控机制,建立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劳动教育风险分散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劳动教育安全管控制度,定期集中组织开展安全巡查,及时排查、消除劳动教育安全隐患。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指导和督促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制定劳动教育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