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劳动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劳动教育与学科课程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指南,指导学校开设劳动教育课程,组织开展劳动教育师资培训、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应当配备劳动教育教研员,履行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教学诊断与改进、课程教学资源建设、培育推广优秀教学成果等劳动教育研究指导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学术团体、专业机构,研发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动教育相关教学资源,遴选优秀教学案例。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