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开展劳动教育。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与地方的劳动教育校地合作机制,搭建劳动教育信息交流、人才共育和产教融合平台,推动劳动教育教学和实践资源共建共享。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