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劳动教育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