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小学劳动教育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国家和省对高等教育管理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教育,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的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